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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“人造美女”状告中翰整形
2008-10-05 阅读: 出处:中国整形美容网 作者: 编辑:Sarah

    自己的脸部照片被“移植”到她人的巨胸照片上,并以丰胸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媒体上。安徽淮北女子袁媛据此状告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,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。她认为,院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,还让她的生活发生巨变--- 未婚夫退婚,母亲气病。昨日,武昌区法院一审此案。

    30岁的袁媛是安徽省淮北市第二职业学校的音乐老师。前年6月,位于武昌武珞路的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翰”)与电视台联办选秀活动,袁媛入围12强后与医院签订合同,必须接受整容并成为永久形象代言人。袁媛接受了面部整形,并拍摄了一组艺术照。

    去年2月,袁媛与武汉的朋友聊QQ时得知,自己有一张胸部极丰满的照片,成为中翰医院的丰胸广告图片,连续在武汉的媒体上刊登。袁媛说,“我看过照片后发现,照片上的胸和头发是别人的,只是把我的脸‘移花接木’了,而我根本没接受过丰胸手术”。袁媛说,她当时并未深究。

    袁媛说,今年3月28日本是她的婚期,但此前一周,未婚夫不知从何处拿到了登有她照片的“丰胸广告”报纸,经不住小城的风言风语,未婚夫退了婚,两人分手,袁母被气病,还将她赶出家门。

    事发后,袁媛多次找到中翰要求索赔,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。袁媛说,中翰认为她是签了约的,院方并未侵犯她的肖像权,对其遭遇不负责任。袁媛无法接受医院方的说法,将中翰告上法庭。

    庭上,双方就照片是否存在侵权以及袁媛婚变是否与该广告有关等问题,展开激烈争辩。目前该案庭审完毕,进入调解阶段。
 
    庭辩焦点

    焦点一:移花接木的照

    片是否侵犯肖像权?

    ◎袁媛的代理律师罗德江:

    袁媛确实签了合同,同意院方作为广告形象代言可在媒体上刊登。但丰胸广告上的胸部是移花接木上去的,之前未经过当事人同意,侵犯了当事人肖像权。◎中翰方:

    当初之所以选择袁媛为形象代言人,是因为在众多入围选手中,她是唯一一个由韩国专家实施手术的选手,她本人自身条件也不错。

    2006年11月,医院以袁媛形象在武汉某报上登了两三次丰胸广告,并对代言人使用了艺名。当初与袁媛签订的合同中含有对选手整个身体肖像的使用权,而不是选手某个部位的肖像使用权,况且医院应袁媛的要求,已停止刊发此广告。

    焦点二:广告照片是否就是丰胸广告?

    ◎罗德江律师:

    在此次广告中,“艾斯美丰胸”等字样在整个广告中最突出,而在袁媛的两张前后对比照片处刊登了“整形前”、“整形后”等字样,极易让人误认为照片上那个胸部,就是整形后的样子。

    ◎中翰方:

    广告中院方从未说明袁媛进行过丰胸手术,并且广告上还有“亚洲改脸巨匠刘大烈手术预约”等广告项目。

    在其他广告中,确实有袁媛曾进行过的手术项目,因此此次广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丰胸广告。

    焦点三:丰胸广告是否导致美满婚姻的破灭?

    ◎罗德江律师:

    袁媛的好友提供的一份证明中提到,袁媛取消结婚是和一则丰胸广告有关。据袁媛陈述,未婚夫的家人看到丰胸广告后十分气愤,取消了婚事。◎中翰方:

    广告是2006年底刊发的,而袁媛婚期是在今年3月28日,之间过了这么长时间,袁媛未婚夫不可能不知道袁媛整容的事,既然能接受面部整容,为何不能接受丰胸手术?院方认为,该广告和袁媛未婚夫退婚没有直接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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